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那么医保缴费上限是多少呢?下面就跟着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16年医保缴费上限调整的详细介绍。
医保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
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003.49元,下限调整为2800.70元。此项调整自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2日后,登录本市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市医保网站公布的三种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市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2844.6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调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
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91783.94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