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那么,单位未交社保怎么赔偿呢?请看社保网小编整理的资料。
单位未交社保怎么赔偿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据了解,一些公司在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选择以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机行为都是某些用人单位用来降低企业成本的一种投机手段,这种情况在各个险种的参保征缴工作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是在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小险种的参保征缴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或者选择性办理的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此可见,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包含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在内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以上五项保险的参保,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履行缴纳义务;经办机构也应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的监管力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