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网小编介绍,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企业欠缴的情况。一欠缴,相对应的就会产生滞纳金,关于这方面可能大家都不太清楚,比如社保跨年补缴滞纳金怎么计算?政策上有何相关规定?今天小编就为广大市民讲解下社保跨年补缴滞纳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社保跨年补缴滞纳金计算公式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补缴滞纳金注意事项: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