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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再思考的介绍

社保话题:其它指南 点击:330 来源:上海百姓信息网日期:2016-11-05 【字号: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到底是怎么样的?是像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那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个人性质的储蓄计划?或建立在个人储蓄计划基础上的互助基金?这个问题长期并没有一个的明晰答案。1994年《暂行规定》在第二条提出的说法,“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后来各版本《条例》一直沿用这个说法。但何为长期性储金,本身也是一个模糊的说法。详情内容请看社保网小编整理的资料。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再思考的介绍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再思考具体详情

  结合历史背景,这里总体上体现出长期住房储蓄的意思。所谓长期住房储蓄并不稀奇,个人也可以自己独自进行,也可以和别人合作进行,如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但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在于,是政府通过法律上强制要求职工个人有义务进行长期住房储蓄。政府为什么要强制职工个人进行住房储蓄?当然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政府希望职工个人能进行长期住房储蓄,以让在需要职工个人对住房消费独立负责时候,职工个人能自觉地也有能力把住房消费放在生活开支中的较优先地位,这正是当时推进房改的迫切需要。但问题是,当今天很多人已经能独立承担较高水平住房消费的时候,还要不要强制呢?强制的依据何在?这个问题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争议。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给予明确答案。

  我们以为,住房公积金虽然由于政府强制参与而看起来像养老金这样类型的社会保障金,但本身不能看做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其根本性质应该定义在“个人储蓄计划基础上、有政府力量参与的共同互助基金”。因为其制度设计中没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那样有成员之间交叉补贴的要求和收入再分配的效应。如果观察住房公积金的模板——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就可以更认同这个论断。尽管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国内得到很高赞扬,但有学者明确指出,这种制度安排“不是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项国家强制执行的储蓄计划,成员之间没有互济性,与社会保障的本质即社会性和互济性不相吻合。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再思考具体详情

 

  那么既然不是社会保障,政府还有什么理由去强制参与呢?我们以为,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对本该属于个人行为的住房储蓄进行强制性要求,仍是适宜的公共政策。这不仅是出于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优先确保得到稳定资金来源的考虑,也是互助性基金壮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强制性的储蓄计划,让我们很容易联想起养老金。养老金目标是为所有人提供退休之后的最低社会保障,这里既有代际支付转移,工作者为退休者出资,也有横向支付转移,高收入者补贴低收入者。如果政府不进行强制,稳定的高收入者肯定选择自己为自己提供养老保障,只有高风险的低收入者才会自愿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金,逆向选择机制下的养老金体系很快会崩溃(袁志刚,2005)。基于类似的道理,住房公积金如果要发挥住房融资方面的作用,必须要坚持广泛参与,特别让高收入者参与,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池。否则光靠低收入者自己的个人储蓄计划,是永远没有办法解决自身的住房困难。当然,如前所述,两者差别是显著的。养老金体现高收入者补贴低收入者,有隐性税收的含义,但住房公积金只是通过广泛参与来形成住房资金的规模效应从而让每个人都得益,是建立在基本平等基础上的互助。事实上,目前还有很多抱怨和指责,认为现行规则下高收入者得利多于低收入者(世界银行,2006)。坚持强制要求,意味着,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即使一些个人已经享有较高的居住水平,仍然有义务参与长期住房储蓄,发扬互助,帮助更多的人共同提高居住水平。当然,虽然是强制参与,参与也是符合他们利益的,从参与中可以受益的。这个目前是通过政府强制企业配比、缴存免税等优惠鼓励政策来实现的。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

 

  从这个角度说,等到住房公积金足够成熟、资金规模足够大,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合适,未来取消强制,住房公积金改为自愿或半自愿参与,也未尝不可。可以比较的是企业年金制度,就是自愿基础上参与。

  所以,虽然我们提出当前住房公积金有为住房保障服务的内在要求,但不代表其本身是住房保障制度。就如商业银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保险公司都是可以为住房保障体系服务的,但它们本身都不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内容。虽然住房公积金不是住房保障制度,但为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提供服务和支撑的潜力是巨大。

  住房公积金可以比照养老金的地方是,两者都有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但养老金的单位缴费部分是要进入社会统筹,而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部进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