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下面就跟着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16年石狮社医保缴费基数调整的详细介绍。
石狮社医保缴费基数的新标准
根据石狮市人社局发布市政府修订出台的《石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原来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调整为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来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据悉,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石狮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水平。
石狮市职工医疗保险起付线报销标准:
《石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原政策规定: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650元,三甲医疗机构8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步减半。
新调整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差距,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分级诊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