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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生育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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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生育保险查询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
  电话:0971-8243340
  网址:http://www.qhhrss.gov.cn//

随着国家社保的不断完善,生育保险也是日新月异,了解掌握最新的生育保险知识对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生育保险缴费的情况对市民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就以西宁市为例,一起跟着生育保险小编来看看西宁市生育保险缴费详情吧。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预计每年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轻负担5800多万元。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近期,报请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据初步测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每年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轻负担5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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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由各地区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保险小编帮助西宁市用人单位收集生育保险缴费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等内容。下面请详细阅读下文了解。


关于西宁市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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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宁市人社局了解关于生育保险事项,其中,参保人员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生育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医保局办理。那么,在西宁市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来了解。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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