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予以调整:
协议医疗机构挂帐结算调整。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其在住院期间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可实行挂帐。由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审批及挂帐手续,服务终结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单位(个人)现金结算调整。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医疗费用先由单位(个人)全额垫付。费用由单位垫付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工伤职工垫付的,单位出据委托函,提供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支付到其社会保障卡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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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刊发《2016年关于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义务。人社局特对新制订的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做了一系列的说明。现在,就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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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及工伤的伤残认定。下面,就跟随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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