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伤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保障。近日,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社会工伤保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是保险人民的一种保障。同时,《条例》还对2016年新推出的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下面,就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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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小编整理了博乐市认定办理操作流程,需要办理的参保人员可参考了解。
办理主体: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受理条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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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知,由于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在的企业都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在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的时候,具体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怎样的呢?新的费率又做了哪些调整呢?接下来的时间,就让工伤保险小编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下关于博乐市最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博乐市于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更改为八类,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5%、1%、2%”调整为“0.5%、0.5%、1.1%、1.3%、1.5%、1.7%、1.9%、2.0%”。
为保障博乐市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博乐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际,近日,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博乐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博乐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文件要求,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
目前,博乐市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已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调整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一步强化依法征收和稽核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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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博乐市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具体包括工伤赔偿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方面内容,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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