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失业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乌兰察布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应明确社会公共基金性质,理清失业保险与劳动市场的责任边界,从而促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详细政策介绍请看下文了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45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失业保险已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发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全部旗县市区按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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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了解多少呢?比如失业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要到什么地方办理?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被诸多这样的问题所困扰,为此失业保险小编专门从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障局收集到了相关内容,希望能提供帮助。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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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社会保险的保障制度。近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社会失业保险的缴费方针》(以下简称《方针》)。该《方针》明确规定了企业人员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规定。同时,《方针》还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作了一系列的措施。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乌兰察布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在确定缴费基数时,乌兰察布市要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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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兰察布市人社局了解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那么,领取失业金还有什么程序,有什么时限限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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