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佳木斯市市劳动局联合人社部共同颁发了《佳木斯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佳木斯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哈尔滨市对企业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障和保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做为社会保障的种政策。在2016年,佳木斯市重新制定了生育保险的政策,现将这一政策做如下讲解。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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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辽保险制度,改善企业妇女的就业率。佳木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的生育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的报缴费做了相应的调整。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1)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医疗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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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佳木斯市劳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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