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扬州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供大家参考阅读!
2014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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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那么,现在在扬州市工伤认定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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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走访了解,扬州市为了社保局为了能够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拥有好的劳动保障,从2016年1月起,对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做了重新的定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是是依旧工伤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要按按照《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制度》进行。
缴费比例:
扬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按照单位风险类别分为三类,一类0.6%,二类1%,三类1.2%,全部由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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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扬州市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就由小编给大家一起来讲解一下关于新修改后扬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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