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充分就业,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均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结合我市近几年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等情况作出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调整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生育津贴:
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其他生育津贴计发月数按原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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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那么,南昌市生育保险缴费的比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从南昌市财政局获悉,该市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据了解,南昌市符合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条件,经报南昌市政府,南昌市财政局、人社局决定结合南昌实际情况,将生育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执行时间为今年1月1日起。
南昌市要求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监测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要通过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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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辽保险制度,改善企业妇女的就业率。南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南昌市的生育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的报销办理及流程做了相应的措施。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南昌市的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吧。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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