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台州市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四个统一”新政策。详细政策介绍由工伤保险小编整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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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现在台州市是怎么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办理准备材料,流程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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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州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重新做了调整。在此次的调整过程中,主要针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整改。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缴费是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讲解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工资总额,即以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前12个月实际劳动报酬的平均数。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允许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于其他四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费率为:正式在编人员0.2%,临时人员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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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近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工伤保险的陪偿标准》。这次制定的标准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做为社会保险的一部份。从而企职工必须依法享有的义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吧。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交通、食宿费;(4)康复治疗费;(5)辅助器具费;(6)停工留薪;(7)护理费;(8)生活护理费。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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